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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聘用

(1)拟聘用人员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市人社局核准办理聘用手续,被聘用对象应在自接到《汕尾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通知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妥聘用手续。

(2)逾期未能提供其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人事档案等相关材料的将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所缺名额不再递补。

(3)学院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为三年)。获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含在聘用期内。拟聘人员现为事业单位的,免予试用期并直接聘用)。试用期满合格的办理转正手续,并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4)如报考者具有副高或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经面试合格录用的,可以按照副高或以上职务给予聘用,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如报考者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经面试合格录用的,只能聘用在初级专技岗位上,仅享受初级专技岗位职务工资待遇。

5、本公告如有不尽之处由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尾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0660-3383663;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组织人事处:0660-3394959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

汕尾市人事考试办公室:0660-339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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