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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供以下资格认定相关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可在网报完成后下载导出表格用A3纸正返面打印);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四)学历(或学位)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学历鉴定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广东省教育厅6楼学历认证中心,也可以在网上鉴定)。
(五)体格检查合格证明(自行到广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其他医院体检无效)1份;
(六)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七)师范毕业生提供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实践课程成绩复印件1份(在本人学籍档案内)。取得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人员提供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提供《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八)《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
(九)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1份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十)近期大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1张(与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十一)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证明(证书)材料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留存,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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