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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5.非广州市常住户籍人员须同时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的《广州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的准入条件(具体参阅:

http://sfzb.gzlo.gov.cn/sfzb/file.do?fileId=2C90892540DDB8440144AFC89B9901BA);拟聘用人员需经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办理人才引进及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聘用;为便于管理,应聘人员须在办理录用时将户籍迁至广州市。

6.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资格条件。

1.各职位具体要求见《2015年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附件1)。

2.应届毕业生为2016年毕业人员和2014年、2015年持有效暂缓就业协议书的往届毕业生;2016年毕业人员要求在2016年7月31日前获得岗位招聘条件要求的学历、学位,否则取消应聘资格。

3.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并有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证明材料。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者,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毕业的视为应届毕业生(以学历、学位认证书上签署日期为准,下同),2014年7月31日前毕业的视为社会人员。

4.应聘语文教师职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必须达到二级甲等或以上。

5.应聘教师岗位的人员:2016年毕业人员及心理、特殊教育、康复、体育、美术、音乐教师职位应聘者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需承诺在试用期转正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否则按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处理;应聘其他教师岗位人员必须持有与职位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

6.应聘人员所修学的专业必须与应聘的职位相对应或符合职位表的要求。职位要求是师范类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交由所在大学或学院提供的师范生证明原件。

7.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曾因超生被有关单位依照国家、省、市有关 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从该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五年的;近两年内,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规定不宜报名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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